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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26年第一版(草案) · 2026-10-20 通过

珠海市HSE科技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第X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珠海市HSE科技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珠海市从事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环境(Environment)领域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HSE领域科技工作者与从业单位,推动HSE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HSE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平安珠海、美丽珠海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本会住所:珠海市(住所地址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HSE领域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二)组织HSE相关技术培训、专业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受委托开展HSE领域课题研究、标准编制与论证、评估评价工作;
(四)开展HSE领域专业人才举荐、专业能力评价与继续教育;
(五)组织开展HSE公益项目与社会服务活动;
(六)编辑出版会刊、研究报告及行业参考资料;
(七)承办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专业基础。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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